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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出口管制法12月1日起施行,管制物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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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4: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当下,出口管制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刚刚通过的出口管制法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49条。该法明确了出口管制范围,确保管制物项、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规定: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均受本法约束。该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规定出口管制清单制度,明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出口管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出口管制清单,对管制物项作出明确列举。规定临时管制制度,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公告,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规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未实行临时管制的物项,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也实行出口管制。该法还明确了关于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一是对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信息进行规范,明确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二是规定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明确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对等采取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滑动查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两用物项出口管理    第三节 军品出口管理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第三条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第六条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第七条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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