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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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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5: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防疫物资出口的一些小疑惑1.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医疗物资产品出口,12号公告**后,5号公告是否继续执行?​答:5号公告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2.问:对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厂商是否需要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答:不用。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发布之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不必在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3.问:我给自己在美国的亲戚邮寄1箱(50个)口罩,需要提供什么资质材料吗?答:按照相关规定个人通过寄递渠道的个人物品价值在2010年43公告规定的限值内的,由收寄件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您寄出的口罩如果价值低于1000元**,确属于个人自用物品的,是可以不用提供物品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4.问:我想通过国际快件寄递100箱价值3万元的口罩和手套到德国,供公司在外员工使用,请问如何通关?答:海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因此,该批物品已超出个人物品规定限值,不能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手续,应转普通货物通关。建议您按照货物规定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报关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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